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吗?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吗?想追究他的玩忽职守罪。

更新时间:2018-09-03 13:06:2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患者童某,女,53岁。2011年3月2日上午摔伤,导致左侧锁骨,及左侧3根肋骨骨折,是封闭式骨折。当天送医院检查,医生对肋骨受伤部位进行了固定等处理,然后住院,直到3月9日上午,经检查后实施锁骨手术,手术是全麻,术后进ICU观察到中午才推回骨科病房。当天晚上0:00左右,患者的女儿发现患者一直沉睡不醒,觉得不安,向值班医生反应,要求医生检查,医生以‘这是正常现象’拒绝到病房检查,随后患者女儿3次要求值班医生检查均遭拒绝,直到3月10日上午7:30,患者女儿再次向医生反应患者喊不醒,医生才到病房检查,慌忙实施抢救,几分钟后送ICU。3月11日,上级医师会诊,认为是细菌性感染导致休克,并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的肝、肾、肺、胃、消化道均逐步丧失功能,于3月25日晚上7:30去世。基本情况就是这样,我想请问专家,1、按照上面说的情况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吗?我问过一些学医的朋友,他们说感染应该是手术中造成的,否则不会使病情恶化得如此之快。2、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吗?如果可以,该如何申请。3、这样的情况,赔偿标准大概是多少?4、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吗?特别是值班医生,想追究他的玩忽职守罪。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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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2018-09-03 1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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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2018-09-03 12: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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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1、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018-09-03 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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