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房贷款是我的丈夫和我的还款,岳母和岳父只是支付了30%和70%,我们有16万五年,这是第三年,但是我们现在离婚,抵押贷款也有我的部分,我没有拿出生活费是我的工资,但是房子不是我们的名字,我应该

更新时间:2020-05-07 22:24: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如果离婚房贷款是我的丈夫和我的还款,岳母和岳父只是支付了30%和70%,我们有16万五年,这是第三年,但是我们现在离婚,抵押贷款也有我的部分,我没有拿出生活费是我的工资,但是房子不是我们的名字,我应该怎么做。如果离婚房贷款是我的丈夫和我的还款,岳母和岳父只是支付了30%和70%,我们有16万五年,这是第三年,但是我们现在离婚,抵押贷款也有我的部分,我没有拿出生活费是我的工资,但是房子不是我们的名字,我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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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买了房子,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申请了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贷款买房者,房子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首付款人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首付款人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首付款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0-05-07 2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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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其性质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分。
2020-05-07 2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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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05-07 22: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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