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学生不知不觉中做调查监视并不侵犯隐私

更新时间:2020-05-06 20:32:1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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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不知不觉中做调查监视并不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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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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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020-05-06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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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8135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020-05-06 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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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8245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2020-05-06 2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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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2020-05-06 2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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