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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通常情况,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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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该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其次,如果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因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冻结,那么该股份将无法转让,如果该股份未被公安机关冻结,可以转让。最后,依据法律规定,该股份可能按照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或者以其他方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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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之一,股东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的查阅请求,并说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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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公司作为债务人,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虽然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但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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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签合同。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就像是上下级的关系,分公司虽然可以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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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签合同。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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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没有禁止总公司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签署合同,但不能够对抗外部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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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公司解散,分公司也需要解散注销。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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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诋毁他人商业声誉的侵权主体,一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主要是公民、法人;另一类包括网络内容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起诉时,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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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的欠款应当以其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债务,在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后,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余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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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企业倒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债务。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司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倒闭后,公司产生的债务通常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承担的债务在特定情况下由股东或者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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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败诉欠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公司名下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那么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通常都会采取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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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中途退出并不当然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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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因合伙开店导致合伙企业负担了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其次,如果店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全体的合伙人对债权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超过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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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注册的是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主要基于各个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各个合伙人可就相关的权益可以按照各自协商的比例约定。在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在合伙协议中予以确定。如果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配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其他特别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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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挪用合伙资金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或者赔偿损失。但是刑法也规定了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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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维护合伙人自身的权益,首先必须明确合伙人的身份。其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他可以证明合伙人身份的证据确认合伙人的地位。明确了合伙人的身份地位后,依据法律规定,其合法财产及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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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不直接具有表决权,但可以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表决权。如果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材料载明了其股东身份,表明公司已经对其公示并予以认可,是可以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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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公司股权没有因为诉讼被冻结,则可以变更。公司在诉讼期间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股权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变更了股权,原股东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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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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