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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协助执行行为;
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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