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款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三)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该关注些什么?金融机构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又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在金融债权中应该关注的点。
热门知识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