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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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一)不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不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不属于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不属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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