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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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征地补偿款的权属并无明文规定。但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取得的前提是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人身专属性,土地补助款应当是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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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的,土地补助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相反,如果是离婚后发放给个人的,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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