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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受益人是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认定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一般推定为公司最终受益人。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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