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可以约定发票,也可以不约定发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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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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