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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前的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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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前的要约,在我国法律上指的是要约人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要约还应当满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发出的要约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且表明在受要约人承诺后,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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