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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原告可以与对方协商,尽可能说服对方同意离婚,或者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并提交给法院。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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