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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更新时间: 2019-11-20 17:10:21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合同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些特殊的合同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那么特殊要件一般有:1、当事人约定的,如附条件生效的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才可生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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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靖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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