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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作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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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而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相应的承诺的,合同就成立。而要约中的内容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的方式。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要约可以成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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