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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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承租人不得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出去,如果承租人在未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但若出租人明知已经转租,而未明确表示拒绝转租的,超过六个月之后,视为同意转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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