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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 2021-07-22 15:14:16 次播放
律师解答

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

1、被告不在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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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园律师
主办律师
黄佳园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综合、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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