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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
1、被告不在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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