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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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信贷。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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