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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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
(2)利息,即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即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即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即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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