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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更新时间: 2021-06-04 17:21:0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参与诉讼,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债权转让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成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债权转让而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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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松律师
主办律师
张进松律师

贵州-贵阳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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