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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无偿保管的,不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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