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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解除的情况: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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