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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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进行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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