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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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不一定要同意,但是提前交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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