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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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并不存在时效这一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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