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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归纳了购房者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几种情况:
1、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8、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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