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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打借条依然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债权时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余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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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意思是在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向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抗辩权。适用条件是经营状况急剧变差、当事人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失去了商业信用等。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因为经营状况急剧变差、当事人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失去了商业信用等。如果一方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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