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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会构成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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