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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暂时中止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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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主要是后履行的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的、对方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等。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一定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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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意思是在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向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抗辩权。适用条件是经营状况急剧变差、当事人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失去了商业信用等。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因为经营状况急剧变差、当事人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失去了商业信用等。如果一方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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