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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行使探视权的民事主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的形式方式、期限等,由双方协商,
探望权主体范围法律探讨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
《民法典》对于探望权的规定主要有: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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