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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或单位;2、主观上是故意;3、客体为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1、客体为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2、主观上是故意;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或单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
新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数额承担行政责任和刑
抽逃出资罪中的抽逃行为有: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将注册资金的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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