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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 2021-02-07 11:05:38 0人浏览
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录用信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录用信实质上缺少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仅可视为用人单位想要与拟录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通知或信件,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愿,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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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合伙人律师
刘伟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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