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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犯罪金额如何确定的

更新时间: 2024-02-04 12:12:10 0人浏览
开设赌场犯罪金额如何确定的
律师解答
开设赌场犯罪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如果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此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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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廷斌律师
主办律师
付廷斌律师

安徽-合肥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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