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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规定有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 2024-01-30 16:52:21 0人浏览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规定有哪些情形
律师解答
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向执行机关申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机关受理后,同意会见的,安排具体时间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与他人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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