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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更新时间: 2024-01-22 16:09:27 0人浏览
农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律师解答
农村自留地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
自留地是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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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成律师
主办律师
王希成律师

青海-西宁

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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