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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的三金属于谁

更新时间: 2024-01-04 15:19:55 0人浏览
离婚后买的三金属于谁
律师解答
离婚后买的三金属于购买三金之人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基于地方风俗,男方家庭或男方会给女方购买“三金”,如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作为迎娶女方时的彩礼。如果“三金”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给对方的彩礼,离婚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条件,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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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刘波律师

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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