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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不可以拒交管理费用

更新时间: 2023-08-28 11:14:53 0人浏览
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不可以拒交管理费用
律师解答
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可以拒交管理费用,前提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在管理方面有一些瑕疵,则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不交的,会被物业服务企业网催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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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广辉律师
主任律师
何广辉律师

广东-惠州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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