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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什么

更新时间: 2023-07-17 09:09:53 0人浏览
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什么
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具体包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人;通过和解协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核查债权;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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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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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峰律师

山东-临沂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征地拆迁、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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