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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和纸质证据不一致

更新时间: 2023-06-15 08:51:25 0人浏览
录音证据和纸质证据不一致
律师解答
录音证据和纸质证据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是是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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