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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23-06-15 09:18:22 0人浏览
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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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律师
主任律师
张烜墚律师

天津-天津

擅长: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互联网纠纷、交通事故、行政纠纷、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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