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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区别

更新时间: 2023-06-02 19:35:09 0人浏览
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区别
律师解答
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为:主体不同、异议理由不同、救济机制有差别等。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是认为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而对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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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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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海律师

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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