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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

更新时间: 2023-04-09 13:29:32 0人浏览
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
律师解答
若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此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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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律师
主任律师
张烜墚律师

天津-天津

擅长: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互联网纠纷、交通事故、行政纠纷、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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