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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示期不得少于几天

更新时间: 2023-02-14 18:15:23 0人浏览
招标公示期不得少于几天
律师解答
招标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应不少于3天,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天内属于质疑期。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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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律师
副主任律师
谢晓阳律师

广东-佛山

擅长: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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