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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更新时间: 2023-02-06 14:13:38 0人浏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律师解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为是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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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征地拆迁、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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