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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更新时间: 2022-12-20 16:20:21 0人浏览
机动车辆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律师解答
机动车辆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担责如下:
1、如果双方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则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
(2)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的,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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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世刚律师
主办律师
沈世刚律师

辽宁-本溪

擅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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