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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限

更新时间: 2022-11-28 16:20:50 0人浏览
劳动仲裁审限
律师解答
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一方当事人丧失主体资格,等待继任者(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3、需要等待其他与案件审理相关的结论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4、其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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