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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司如何应对

更新时间: 2022-11-15 11:42:46 0人浏览
劳动仲裁公司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公司分以下情形应对:
1、劳动仲裁申请阶段
(1)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与劳动者协商撤回仲裁申请。
2、劳动仲裁受理阶段
(1)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等待开庭,因为缺少资料未受理的补全资料。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向七发放申请书副本,公司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劳动仲裁审理阶段
(1)开庭阶段
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收到书面通知后按期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收到书面通知后按期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质证和辩论阶段
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有举证责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者无法提供由公司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3)裁决前调解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4)作出裁决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公司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终局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证据证明可撤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然后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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