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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更新时间: 2022-10-13 18:35:22 0人浏览
简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五种:瞒关,即隐瞒不报;绕关,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闯关;变相走私,即后续走私;间接走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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