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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 2022-10-12 15:00:14 0人浏览
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如何办理
律师解答
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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