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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有什么风险负担吗

更新时间: 2022-09-19 11:45:31 0人浏览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有什么风险负担吗
律师解答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一般视为转移占有,出卖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交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受领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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