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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落下十级伤残由谁担责

更新时间: 2022-07-29 18:55:39 0人浏览
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落下十级伤残由谁担责
律师解答
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落下十级伤残由施工人担责,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不愿承担侵权责任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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